鋼制壓力容器及其受壓元件應按GB150的有關規定進行焊后熱處理。采用其他消除應力的方法取代焊后熱處理,應按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采用電渣焊接的鐵素體類材料或焊接線能量較大的立焊焊接的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應在焊后進行細化晶料的正火處理。其處理要求包括:
1、高壓容器、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盛裝混合液化石油氣的臥式儲罐、移動式壓力容器應采用爐內整體熱處理。其他壓力容器應采用整體熱處理。大型壓力容器,可采用分段處理,其重疊熱處理部分的長度應不小于1500mm,爐外部分應采承保溫措施。
2、修補后的環向焊接接頭、接管與筒體或封頭連接的焊接接頭,可采用局部熱處理。局部熱處理的焊縫,要包括整條焊縫。焊縫每側加熱寬度不小于母材百般度的2倍,接管與殼本相焊時加熱寬度不小于峽谷者厚度(取較大值)的6倍??拷訜岵课坏臍んw應采取保溫措施,避免產生較大的溫度梯度。
3、焊后熱處理應在焊接工作全部結束并檢測合格后,于耐壓試驗前進行。
4、熱處理裝置(爐)應配有自動啟記錄曲線的測溫儀表,并保證加熱區內至高與至低溫度之差不大于65℃球形儲罐除外)。
哈爾濱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要求:
1)容器雖合法而管理操作不符合要求。企業不配備或缺乏懂得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和了解國家對壓力容器的有關法規、標準的技術管理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未經必要的專業培訓和考核,無證上崗,極易造成操作事故。
2)使用不合法。購買一些沒有壓力容器制造資質的工廠生產的設備作為承壓設備,并非法當壓力容器使用,以避開報裝、使用注冊登記和檢驗等安全監察管理,留下無窮后患。
3)擅自改變使用條件,擅自維修改造。操作人員無視壓力容器的安全,為了滿足某一過程的需要,隨意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和使用條件,甚至造成“帶病”作業、非法超負荷和超壓生產等嚴重后果。
4)壓力容器管理處于“四不”狀態。即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沒有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沒有壓力容器持證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沒有定期檢查和管理。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處于盲目使用和盲目管理的失控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