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并對每個類別的壓力容器在設計、制造過程,以及檢驗項目、內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壓力容器已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未取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進口。應該按照新TSG21-2016《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劃分,先按介質劃分為一組介質和第二組介質,然后再按照壓力和容積劃分類別Ⅰ類,Ⅱ類,Ⅲ類,老容規的所謂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已經不適用了。
哈爾濱壓力容器具體劃分如下:
(a)反應壓力容器(代號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壓力容器,如反應器、反應釜、分解鍋、硫化罐、分解塔、聚合釜、高壓釜、超高壓釜、合成塔、變換爐、蒸煮鍋、蒸球、蒸壓釜、煤氣發生爐等;
(b)換熱壓力容器(代號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壓力容器,如管殼式余熱鍋爐、熱交換器、冷卻器、冷凝器、蒸發器、加熱器、消毒鍋、染色器、烘缸、蒸炒鍋、預熱鍋、溶劑預熱器、蒸鍋、蒸脫機、電熱蒸汽發生器、煤氣發生爐水夾套等;
(c)分離壓力容器(代號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衡緩沖和氣體凈化分離的壓力容器,如分離器、過濾器、機油器、緩沖器、洗滌器、吸收塔、鋼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d)儲體壓力容器(代號C,其中球罐代號B):主要是用于儲存、盛裝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等介質的壓力容器,如各種型式的儲罐。